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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巡思想论丛 XML Journal

研究伦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此规定是为了在大巡思想学术院(以下称“本学术院”)的研究活动中,预防或断绝研究者的违规行为,且使为此而存在的研究伦理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其结构及运营相关事项有规可循。
第二条(结构)
(1) 委员会由5名以上与编辑委员长、编辑委员等同的学界知名人士构成。
(2) 研究伦理委员长由委员会举荐,院长指定。
(3) 研究伦理委员长和研究伦理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连任。
第三条(运营)
(1) 院长提出邀请或编辑委员长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委员会议,由编辑委员长带头举行。
(2) 委员会的运营和活动要保持其独立性。
(3) 过半数的在职委员出席可召开委员会议,且过半数的出席委员赞成可通过提案。
(4) 与审核的论文有关委员不可参与审议过程。
(5) 研究伦理委员长在必要时可对研究者要求提交审核所需的资料或报告。
(6) 委员会可根据审议对象论文的需要,邀请特定领域的专家作为咨询委员。
(7) 委员有义务保密与审核有关的诸多事项。
第四条(功能)
委员会将对下列各项进行审核。
(1) 投稿论文被判定为可刊登时,要检测论文的研究伦理相关的妥当性。
(2) 投稿的论文中,是否采纳可能对伦理或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论文,及对其范围有关的事项。
(3) 就学术研究提出的有关研究伦理性和真实性的相关争议事项。
(4) 其他与大巡思想研究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对象)
此项规定适用于投稿于本学术院的学术期刊或其他刊物的人群,及在本学术院主办的学术活动中进行发表的人群。
第六条(定义) 所谓研究者的违规行为如下。
(1) 虚构 : 虚构不存在的资料或研究结果的行为。
(2) 伪造 : 对研究过程进行人为伪造或任意更改、删除资料歪曲研究内容及结果的行为。
(3) 剽窃 : 在不正当或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盗用他人的想法、研究内容、研究结果等行为。
(4) (3) 对论文作者的不当标示:无缘由得对研究内容或结果做出学术性贡献的人不予论文作者的资格, 或对没有做出学术性贡献的人予以论文作者资格的行为。 (5) 重复投稿、刊登及重复出版:重复投稿自己的已刊登、已出版的论文,或在没有正确标示出处及引用的情况下, 把全部或一部分论文用同一语言或其他语言重复刊登的行为。 (6) 违法使用研究经费:违法或不正当使用研究经费的行为。
(7) 关于妨碍调查研究违规的行为:故意妨碍对本人或他人进行的违规行为的嫌疑调查,或对举报者进行危害报复的行为。
(8) 其他违规行为:与研究相关方面通常学界所容忍的行为中,严重脱离其范围的行为。
第七条(制裁)
(1) 未被判定为研究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为消除隐患,委员会也可提出对原稿的修改、补充等要求。
(2) 确认为研究违规时,委员会可根据情况的大小按照情节的轻重对做出违规行为的研究者进行如下制裁。

① 对该论文的撤回事实和理由予以注明,并采取公开和保存措施。
② 今后禁止论文作者投稿(至少3年以上)
③ 在本学术院官网及学术期刊上公开其剽窃行为。
④ 得到研究经费资助的情况下撰写的论文,应向该研究资助机构通报其违规细节情况。
⑤ 向论文作者的所属单位通报其违规细节情况。

第八条(附则)
(1) 此规定于2013年3月1日开始实行。
(2) 本改编规定于2017年5月1日开始实行
(3) 此规定中未表明的事项,皆遵从编辑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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