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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条款旨在对大真大学大巡思想学术院(以下简称学术院)提供的相关服务中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和使用事项做出规定。

第二条 (条款的效力及变更)
1. 如用户在加入会员时,对“已阅读上述所有加入条款并同意该条款”一项打钩,则视为已同意该条款并生效。
2. 学术院认为需要修改条款内容时,可以修改。
3. 修订后的条款,在向会员公告或通报其变更内容的同时生效。
4. 若会员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时,可停止使用服务并销户。 如果在更改条款后仍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会员同意更改此条款。

第三条 (条款外准则)
关于此条款中未明示的事项及对此条款的解释权,皆遵照政府制定的“电力通信基本法”、“电力通信事业法”、“信息网络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等其他相关法令执行。

第四条 (术语的定义)
1. 会员 : 同意本条款,且按照学术院规定的申请格式填写会员信息后,得到用户名的使用者。
2. 用户名:会员为使用该服务而选定的文字及数字的组合,是一种网上个人识别固有代码。
3. 密码 : 为保护会员信息及保障专属该会员服务使用而存在的,文字、数字及特殊符号的组合。
4. 管理员 : 负责服务的全面管理及运营。

第二章 签订使用合约


第五条 (使用合约的成立)
1. 用户在同意本条款且按照学术院制定的加入方式填写个人信息,然后获得学术院的批准,从而得到学术院提供的服务。
2. 仅限于同意本条款并加入会员且签订使用合约者,认定其为正式会员,非会员不得使用特定领域的留言板。
3. 其他未提及的事项,皆依据通常的会员加入标准。

第六条 (对使用申请的许可,保留及拒绝)
1. 若发生下列情况时,学术院可对请愿者的使用申请采取保留或拒绝等措施。
① 冒用他人名义申请的情况;
② 虚假填写使用人信息申请加入的情况;
③ 未满14周岁的儿童未经法定代理人许可的情况下提交申请的情况;
④ 不符合学术院规定的使用申请条件的情况;
⑤ 因其他申请者的归责事由,难以获得使用许可的情况。
2.学术院根据第六条(1)项规定, 在使用申请被拒绝或保留的情况下,会将其情况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申请者。

第七条 (使用合约的变更)
若会员在加入申请时填写在学术院加入申请书中的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修改个人信息,否则因未及时修改而产生的问题,其责任皆归使用者本人。

第八条 (使用合约的限制及解除)
1. 会员希望解除使用合约时,应本人亲自通过网站提交解除申请。
2. 学术院在会员个人无特殊问题的情况下,都可批准解除申请。
3. 若会员有下列行为时,学术院可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限制使用或解除合约。

② 上传非法或商业性质的内容;
③ 被发现有第六条1项中的行为时;
④ 使用非法手段妨碍本网站运营的情况;
⑤ 以商业方式利用学术院及会员信息或擅自将其告知给第三方的;
⑥ 对学术院和会员造成损害的情况。

第三章 义务


第九条 (学术院的义务)
1. 学术院不会做出违反本条款及相关法令禁止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会竭尽全力为提供持续且安全的服务而努力。
2. 学术院为能使会员更加安全地使用服务,将对会员的个人信息采取彻底的保护管理措施,但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个人信息产生损害时, 不承担除去努力修复以外的其他责任。
3. 签订使用合约时学术院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仅限于姓名、英文姓名、电子邮件、联系方式、所属、职位等。
4. 学术院在未经会员本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会员的个人信息向他人泄露,公开或散布会员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服务相关业务以外的目的。但符合下列情况时除外。
① 有机构根据“电讯基本法”及相关法令要求时;
② 因与大真大学的相关业务,有所需要时。
5. 会员可随时要求查阅及更正学术院所持有的其个人信息,而学术院有义务对此采取必要的措施。
6. 学术院对于会员按照规定流程所提出的意见,应按适当程序处理,如处理时需一定时间,应告知会员其理由及处理日程。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 会员必须遵守本条款和相关法令规定的事项和服务条款及注意事项。
2. 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 被认定为威胁国家安全或与犯罪挂钩的行为;
② 危害公共秩序或伤风败俗的行为;
③ 损害他人名誉或侵权的行为;
④ 损害本网站的名誉或妨碍网站运营的行为;
⑤ 违反本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会员活动的行为;
⑥ 其他违反现行法规的行为。
3. 会员做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其责任由会员个人全权负责。
① 因会员个人对用户名和密码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
② 因上传的帖子或内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
③ 非法危害他人或损害他人名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
④ 妨碍社会秩序、伤风败俗或以营利等目的利用网站服务的情况。

第四章 服务的提供及使用


第十一条 (服务的使用时间及限制)
1. 在学术院的业务或技术方面无特殊问题的情况下,使用服务时间为一天24小时,年中无休。
2. 学术院可对服务和特定内容限制其使用时间及权限。
3. 根据需要,部分服务可能会收费。

第十二条 (信息的提供及发布内容的管理)
1. 学术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向会员提供会员的服务使用以及学术院的各种活动或学术信息。
2. 会员可使用网站的特定论坛,而对其发布内容的责任在于会员个人。因此,学术院对参与或交流该广告所造成的损害概不负责。
3. 学术院在会员发布或上传的内容符合下列各项内容的情况下,可任意处置。
①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伤风败俗的内容;
② 损害他人利益或名誉的内容;
③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④ 有可能影响网站服务运营的内容;
⑤ 违反其他相关法令的内容。

第十五条 (损害赔偿)
学术院概不负责因服务使用而对会员造成的任何损害。

第十六条 (管辖法院)
若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会员与学术院之间产生纠纷并提出诉讼时,以管辖学术院所在地区的法院为其管辖法院。

(附则) 此规定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行。

            

隐私权政策

大真大学大巡思想学术院(以下简称“大巡思想学术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及权益,能够顺利地处理有关用户个人信息等相关问题,特此本学术院制定了以下隐私权政策。
学术院对所有个人信息的收集、保管、处理皆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条例,若此隐私权政策发生改动时,会通过官网公告(或个别通知)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一条 个人信息的管理目的

大巡思想学术院为以下目的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不会用于除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若使用目的有所变更,会事先征求用户同意后,再行处理。

1. 网站的会员加入及管理
- 确认会员加入意向,提供会员制服务的本人识别认证、维持及管理会员资格、防止对服务的违规使用、收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确认是否经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处理各种通知和公告、民怨、调解纠纷为目的管理个人信息。

2. 提供服务
- 以学术大会,学术交流,提供学术刊物及出版物等为目的,管理个人信息。

3. 实行学术及研发相关工作
- 以出版刊物,支援学术研究活动,培养研究人员等为目的,管理个人信息。

第二条 个人信息的收集项目及方式

由大巡思想学术院收集的个人信息的项目及收集方法如下:

1. 收集项目
- 姓名,英文姓名,电子邮箱,联系方式,所属单位,职位。

2. 收集方法
- 加入网站会员。

3. 因拒绝提供个人信息而产生的限制。
- 收集个人情报时有权拒绝同意,但因拒绝同意,网站的会员加入,学术期刊,学术活动及资料室的使用等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三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用户的个人信息在下列期限内保留和使用。但在下列个人信息保有期间,如果用户要求删除个人信息,那么将会删除该个人信息。
보유기간 대상 개인정보
회원 탈퇴 시 까지 ■ 홈페이지 회원 정보
준영구 ■ 온라인 논문투고 및 심사관리시스템 이용정보
연구종료 후 3년 ■ 『대순사상논총』 연구계획서의 이력서

第四条 对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大巡思想学术院应在原则上在第一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目的)指明的范围内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除下列情况以外,未经信息主体(用户)的事先同意,不得超出原目的的范围使用或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1. 需经信息主体另行同意的情况。
2. 其他法律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3. 为学术研究及统计数据等目的,必要时以无法辨认特定个人的形式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

第五条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大巡思想学术院在委托处理个人信息业务时,委托业务的目的及范围;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措施的相关事项;检查与委托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管理现状等监督事项、受托人违反应遵守的义务时应担负的责任事项;此外,还对关于委托业务的内容和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委托方(“受托方”)的内容进行单独管理。
委托业务的目的 受托人 委托期限
网站维护 Hicomp INT 直到委托合约终止

6第六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行方法

1. 用户随时都可行使下列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但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5项,第37条第2项的要求会限制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阅览和停止处理的权利。
A. 要求阅览个人信息
B. 要求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
C. 要求删除
D. 要求停止处理

2. 根据第1项的规定行使权利时,可直接访问大巡思想学术院,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对用户本人进行验证后,按照规定流程(大真大学个人信息保护内部管理计划)提交申请。

第七条 个人信息的废除流程及方法

大巡思想学术院在“个人信息使用目的”达到或“个人信息使用及保留期限”结束后,会即时销毁该个人信息。

1. 电子文件形式的个人信息会使用不可再生的技术方法进行销毁。
2. 已经被打印的个人信息会通过粉碎或焚烧的方式来进行销毁。

第八条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大巡思想学术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安全措施义务)采取为确保安全性所需的技术性、管理性及物理性措施。
1. 对个人信息管理职员的简化及教育:只对管理个人信息的职员赋予权限,简化其数量并进行管理,同时也针对个人信息管理者实行定期的教育课程。
2. 对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限制:对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以专有的ID进行管理,权限的授予、变更、注销,一律进行实时处理。
3.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控制:个人信息处理系统通过防入侵屏蔽系统等实现对未授权人员的访问屏蔽及访问控制。
4. 浏览记录存档:对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浏览记录实行最少6个月以上的存档管理措施。
5. 安保程序的设置及周期性检测:为防止由恶意入侵或病毒等引起的个人信息的流失及损毁,本校中央系统中设置了安保程序,并每天实行周期性的检测工作。
6. 对未经许可者的出入管制:专门设立了保管个人信息的物理保管空间,同时实行了对其进行电算室出入控制管理,访问服务器维护时进行出入控制管理,签署安全保密协议等措施。
7. 对个人信息加密:通过对个人信息加密等措施,实现安全保管及管理。

第九条 大巡思想学术院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大巡思想学术院为保护个人信息并处理与其相关的意见,已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个人信息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大巡思想学术院总务处长
- 个人信息负责人 : 大巡思想学术院总务处干事
- 咨询/联系方式 : +82-31-539-2526, daos@daejin.ac.kr

第十条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时的解决方法

个人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机构申请纠纷调解或咨询,解决因个人信息被侵害而产生的问题。
1.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82-2-405-5150
(www.kopico.or.kr)
2.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118(privacy.kisa.or.kr)

第十一条 隐私权政策的变更

此项隐私权政策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行,条款中未明示的事项皆遵照大真大学的隐私权政策及个人信息保护内部管理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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