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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院章程

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学术院名为大真大学附属大巡思想学术院(以下简称“学术院”)。
第二条(目标)
本学术院的目的是通过以大巡思想为基础的学术研究、教育活动、德行涵养等,站在大韩民国的教育理念和解冤相生原理的视角,以诚实、虔敬、信念的精神,对国家和人类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宣扬并实现培育创意性人才为大真大学设立之目的。
第三条(所在地)
本学术院设立于大真大学(以下称“本校”)校园。
第四条(工作)
本学术院为达到第二条所示的目标,进行以下工作。
(1) 本学术院为达到第二条所示的目标,进行以下工作。
(2) 举办学术大会及论坛
(3) 关于对教授、硏究、德性涵养等教育活动进行支援
(4) 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及学会的科研合作
(5) 其他能达成学术院目标的工作

组织机构

第五条(机构)
本学术院设有以下机构
(1) 院长
(2) 运营委员会
(3) 诸委员会
(4) 总务处
第六条(人员)
学术院配有以下人员:
(1) 院长 : 1名
(2) 名誉院长 : 1名以上
(3) 运营委员 : 5-10名
(4) 总务处处长 : 1名
第七条(人员的任免、任务、任期)
(1) 院长代表本学术院,主管有关学术院运营的整体工作,其任期为任职期间,由运营委员会举荐。
(2) 名誉院长由本学术会的历任院长或由运营委员会举荐,对本院有突出贡献者,作为运营委员参与本院的活动。
(3) 运营委员是在本校专职教员及宗团大巡真理会的任员中,经过运营委员会的审议后,由院长任命,其任期为两年。
(4) 总务处长由院长指派,且根据院长的指示执行有关学术院运营的工作,任期为两年。
(5) 根据需要可设置副院长一职,由院长指派。
第八条(运营委员会)
(1) 运营委员会以5-10名运营委员构成,由院长担任委员长主管会议。
(2) 运营委员会的审议工作有以下几点。
  • ① 主要规划学术院的发展
  • ② 制定及修改学术院的规定
  • ③ 有关预算及结算的工作
  • ④ 举荐院长
  • ⑤ 需要其他委员长认定的事项
(3) 委员会由委员长主管,制作会议记录,且要得到参与委员的盖章或签名。
(4) 委员会要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才能举行,且要一半以上的在职委员赞成才能决议。
(5) 运营委员会可以推荐干事,干事由院长指派,辅佐院长及总务处长。
第九条(各委员会)
(1) 学术院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置委员会。
(2) 各委员会要经过运营委员会的审议及院长的批准,方可制定运所需的相关细则。
第十条(总务处)
(1) 总务处由总务处长和干事构成,也可设立助教一职。
(2) 总务处负责管理与学术院相关的各项事物。
第十一条(研究委员、研究辅导员、助教)
(1) 本学术院可根据需要设有研究委员及研究辅导员、助教,依运营委员会的举荐,由院长指派。
(2) 研究委员由本校的专职教员或以此为准的具备学术能力者,担任学术院的学术、研究、教育事务。
(3) 研究辅导员要根据研究委员的指示,对有关研究和论文集编辑的工作进行辅助工作。
(4) 助教负责学术院的日常工作。

财政

第十二条(财政)
本学术院的财政以下列各项财源构成。
(1) 学术研究业务计划的收益
(2) 外部人员及团队的捐款或赞助费
(3) 本校的学术院研究补贴
(4) 宗团大巡真理会的补贴
(5) 其他进项
第十三条(会计)
(1) 学术院的预算编制及结算、执行均要依照本校的预算会计为准。
(2) 学术院的会计年度与本校的会计年度一致。
第十四条(预算ㆍ结算)
(1) 院长要在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前,要向企划处提交翌年的工作计划书和预算报告,并得到许可。
(2) 学术院的预算、结算、收入、支出、会计等,每年都有接受企划处的监查。

补充条例

第十五条(运营细则)
学术院运营中所需的实行细则将由院长另行制定。
附则
1.(执行日期)此条例于2013年3月1日开始执行。(法人人事部-15)
附则
1.(执行日期)此条例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法人人事部-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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