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学术院简介
学术院章程
学术院章程
总则
- 第一条(名称)
- 本学术院名为大真大学附属大巡思想学术院(以下简称“学术院”)。
- 第二条(目标)
- 本学术院的目的是通过以大巡思想为基础的学术研究、教育活动、德行涵养等,站在大韩民国的教育理念和解冤相生原理的视角,以诚实、虔敬、信念的精神,对国家和人类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宣扬并实现培育创意性人才为大真大学设立之目的。
- 第三条(所在地)
- 本学术院设立于大真大学(以下称“本校”)校园。
- 第四条(工作)
- 本学术院为达到第二条所示的目标,进行以下工作。
- (1) 本学术院为达到第二条所示的目标,进行以下工作。
- (2) 举办学术大会及论坛
- (3) 关于对教授、硏究、德性涵养等教育活动进行支援
- (4) 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及学会的科研合作
- (5) 其他能达成学术院目标的工作
组织机构
- 第五条(机构)
- 本学术院设有以下机构
- (1) 院长
- (2) 运营委员会
- (3) 诸委员会
- (4) 总务处
- 第六条(人员)
- 学术院配有以下人员:
- (1) 院长 : 1名
- (2) 名誉院长 : 1名以上
- (3) 运营委员 : 5-10名
- (4) 总务处处长 : 1名
- 第七条(人员的任免、任务、任期)
- (1) 院长代表本学术院,主管有关学术院运营的整体工作,其任期为任职期间,由运营委员会举荐。
- (2) 名誉院长由本学术会的历任院长或由运营委员会举荐,对本院有突出贡献者,作为运营委员参与本院的活动。
- (3) 运营委员是在本校专职教员及宗团大巡真理会的任员中,经过运营委员会的审议后,由院长任命,其任期为两年。
- (4) 总务处长由院长指派,且根据院长的指示执行有关学术院运营的工作,任期为两年。
- (5) 根据需要可设置副院长一职,由院长指派。
- 第八条(运营委员会)
- (1) 运营委员会以5-10名运营委员构成,由院长担任委员长主管会议。
-
(2) 运营委员会的审议工作有以下几点。
- ① 主要规划学术院的发展
- ② 制定及修改学术院的规定
- ③ 有关预算及结算的工作
- ④ 举荐院长
- ⑤ 需要其他委员长认定的事项
- (3) 委员会由委员长主管,制作会议记录,且要得到参与委员的盖章或签名。
- (4) 委员会要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才能举行,且要一半以上的在职委员赞成才能决议。
- (5) 运营委员会可以推荐干事,干事由院长指派,辅佐院长及总务处长。
- 第九条(各委员会)
- (1) 学术院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置委员会。
- (2) 各委员会要经过运营委员会的审议及院长的批准,方可制定运所需的相关细则。
- 第十条(总务处)
- (1) 总务处由总务处长和干事构成,也可设立助教一职。
- (2) 总务处负责管理与学术院相关的各项事物。
- 第十一条(研究委员、研究辅导员、助教)
- (1) 本学术院可根据需要设有研究委员及研究辅导员、助教,依运营委员会的举荐,由院长指派。
- (2) 研究委员由本校的专职教员或以此为准的具备学术能力者,担任学术院的学术、研究、教育事务。
- (3) 研究辅导员要根据研究委员的指示,对有关研究和论文集编辑的工作进行辅助工作。
- (4) 助教负责学术院的日常工作。
财政
- 第十二条(财政)
- 本学术院的财政以下列各项财源构成。
- (1) 学术研究业务计划的收益
- (2) 外部人员及团队的捐款或赞助费
- (3) 本校的学术院研究补贴
- (4) 宗团大巡真理会的补贴
- (5) 其他进项
- 第十三条(会计)
- (1) 学术院的预算编制及结算、执行均要依照本校的预算会计为准。
- (2) 学术院的会计年度与本校的会计年度一致。
- 第十四条(预算ㆍ结算)
- (1) 院长要在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前,要向企划处提交翌年的工作计划书和预算报告,并得到许可。
- (2) 学术院的预算、结算、收入、支出、会计等,每年都有接受企划处的监查。
补充条例
- 第十五条(运营细则)
- 学术院运营中所需的实行细则将由院长另行制定。
- 附则
- 1.(执行日期)此条例于2013年3月1日开始执行。(法人人事部-15)
- 附则
- 1.(执行日期)此条例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法人人事部-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