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真大学大巡思想学术院(以下简称“大巡思想学术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及权益,能够顺利地处理有关用户个人信息等相关问题,特此本学术院制定了以下隐私权政策。
学术院对所有个人信息的收集、保管、处理皆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条例,若此隐私权政策发生改动时,会通过官网公告(或个别通知)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一条 个人信息的管理目的
大巡思想学术院为以下目的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不会用于除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若使用目的有所变更,会事先征求用户同意后,再行处理。
1. 网站的会员加入及管理
- 确认会员加入意向,提供会员制服务的本人识别认证、维持及管理会员资格、防止对服务的违规使用、收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确认是否经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处理各种通知和公告、民怨、调解纠纷为目的管理个人信息。
2. 提供服务
- 以学术大会,学术交流,提供学术刊物及出版物等为目的,管理个人信息。
3. 实行学术及研发相关工作
- 以出版刊物,支援学术研究活动,培养研究人员等为目的,管理个人信息。
第二条 个人信息的收集项目及方式
由大巡思想学术院收集的个人信息的项目及收集方法如下:
1. 收集项目
- 姓名,英文姓名,电子邮箱,联系方式,所属单位,职位。
2. 收集方法
- 加入网站会员。
3. 因拒绝提供个人信息而产生的限制。
- 收集个人情报时有权拒绝同意,但因拒绝同意,网站的会员加入,学术期刊,学术活动及资料室的使用等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三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用户的个人信息在下列期限内保留和使用。但在下列个人信息保有期间,如果用户要求删除个人信息,那么将会删除该个人信息。
第四条 对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大巡思想学术院应在原则上在第一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目的)指明的范围内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除下列情况以外,未经信息主体(用户)的事先同意,不得超出原目的的范围使用或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1. 需经信息主体另行同意的情况。
2. 其他法律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3. 为学术研究及统计数据等目的,必要时以无法辨认特定个人的形式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
第五条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大巡思想学术院在委托处理个人信息业务时,委托业务的目的及范围;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措施的相关事项;检查与委托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管理现状等监督事项、受托人违反应遵守的义务时应担负的责任事项;此外,还对关于委托业务的内容和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委托方(“受托方”)的内容进行单独管理。
委托业务的目的 |
受托人 |
委托期限 |
网站维护 |
Hicomp INT |
直到委托合约终止 |
6第六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行方法
1. 用户随时都可行使下列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但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5项,第37条第2项的要求会限制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阅览和停止处理的权利。
A. 要求阅览个人信息
B. 要求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
C. 要求删除
D. 要求停止处理
2. 根据第1项的规定行使权利时,可直接访问大巡思想学术院,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对用户本人进行验证后,按照规定流程(大真大学个人信息保护内部管理计划)提交申请。
第七条 个人信息的废除流程及方法
大巡思想学术院在“个人信息使用目的”达到或“个人信息使用及保留期限”结束后,会即时销毁该个人信息。
1. 电子文件形式的个人信息会使用不可再生的技术方法进行销毁。
2. 已经被打印的个人信息会通过粉碎或焚烧的方式来进行销毁。
第八条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大巡思想学术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安全措施义务)采取为确保安全性所需的技术性、管理性及物理性措施。
1. 对个人信息管理职员的简化及教育:只对管理个人信息的职员赋予权限,简化其数量并进行管理,同时也针对个人信息管理者实行定期的教育课程。
2. 对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限制:对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以专有的ID进行管理,权限的授予、变更、注销,一律进行实时处理。
3.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控制:个人信息处理系统通过防入侵屏蔽系统等实现对未授权人员的访问屏蔽及访问控制。
4. 浏览记录存档:对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浏览记录实行最少6个月以上的存档管理措施。
5. 安保程序的设置及周期性检测:为防止由恶意入侵或病毒等引起的个人信息的流失及损毁,本校中央系统中设置了安保程序,并每天实行周期性的检测工作。
6. 对未经许可者的出入管制:专门设立了保管个人信息的物理保管空间,同时实行了对其进行电算室出入控制管理,访问服务器维护时进行出入控制管理,签署安全保密协议等措施。
7. 对个人信息加密:通过对个人信息加密等措施,实现安全保管及管理。
第九条 大巡思想学术院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大巡思想学术院为保护个人信息并处理与其相关的意见,已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个人信息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大巡思想学术院总务处长
- 个人信息负责人 : 大巡思想学术院总务处干事
- 咨询/联系方式 : +82-31-539-2526, daos@daejin.ac.kr
第十条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时的解决方法
个人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机构申请纠纷调解或咨询,解决因个人信息被侵害而产生的问题。
1.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1833-6972
(www.kopico.or.kr)
2.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118(privacy.kisa.or.kr)
第十一条 隐私权政策的变更
此项隐私权政策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条款中未明示的事项皆遵照大真大学的隐私权政策及个人信息保护内部管理计划执行。